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具体车辆信息如下:
来源:凤凰园交警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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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洁
二审:陈洁
三审:秦果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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