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3月9日讯(通讯员 张宗伟)露天焚烧垃圾,其产生的浓烟、灰尘,会直接造成空气污染。为打赢蓝天保卫战,确保城区空气质量,3月6日,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从速处理了一起露天焚烧案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3月6日,冷水滩区城管局凤凰城管大队执法队员雷振、王海龙巡查至陶源西路时,发现某厂区内有白烟和焦味飘出,据此断定该厂区内有露天场所焚烧垃圾的现象发生,执法队员迅速赶到现场,发现一名正在焚烧垃圾的男子,立即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迅速取水将火浇灭。经询问,得知该男子万某是新租该厂区的房子做库房用。据其所述,所焚烧的东西是清理库房的一些废弃塑料杂物,因为想清理掉这些废弃塑料杂物,所以把这些杂物当垃圾进行焚烧,并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已经违法。执法队员当即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告知当事人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会对大气和环境造成污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万某似乎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法,诚恳接受了批评。执法队员当着万某的面用皮尺对焚烧现场进行了现场测量、拍照、录像,对现场证据进行固化。随后,执法队员开具了调查通知书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当事人立即接受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万某接受询问调查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并在调查笔录上签字确认,愿意接受相应的行政处罚。执法队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自愿放弃陈述申辩。之后执法队员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事人于当日缴纳了罚款一千元。
该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对于露天焚烧行为,法律有明文规定,对违法违规露天焚烧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造成重大大气污染事故或导致公私财产损毁、人身伤亡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和追究刑事责任。对妨碍、阻挠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希望全体市民共同遵守,共同维护舒适、优美的生活环境。下阶段,该局将进一步采取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坚决确保良好的空气质量。
来源:区城管局
作者:张宗伟
编辑:周吉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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