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时刻11月7日讯(通讯员 彭蓓蓓)11月6日上午,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来到普利桥镇杉木桥村巡回审理一起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被告人谢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四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中旬,被告人谢某担任普利桥镇杉木桥村某项目现场施工指挥,明知山上樟树必须办理手续才能采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下达指示将普利桥镇杉木桥村“栏杆冲”一带的19株樟树摧毁。经湖南省野生植物专家鉴定,被毁的19株疑似樟树的种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谢某于2020年8月25日主动到永州市森林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投案自首。后谢某补种了规格1.0-1.5厘米的樟树60株。
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谢某犯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罪名成立。谢某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故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香樟树在当地比较常见,但我们不能心存侥幸,忽视法律规定,私自砍伐、毁坏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触犯法律。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区法院
作者:彭蓓蓓
编辑:周吉锋
二审:周婧兮
三审:王文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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