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滩融媒12月25日讯(通讯员 范雪芹)2023年12月2日15时31分,杨某某驾驶车牌无号牌二轮电动车,途径永州市冷水滩区普利桥镇雨塘村泥家冲路段时,与对向杨某驾驶的驾驶的湘M7***3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认定,当事人杨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杨某负次要责任。
交警温馨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七条“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实行,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来源:凤凰园交警大队
作者:范雪芹
编辑:王洁
二审:陈洁
三审:秦果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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