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公示后,请以下机动车所有人主动到我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注销登记手续,若未在公示期内来办理注销登记的,将按灭失注销进行办理。
我队现予以公示,并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举报电话:0746-8369269)。若发现以下机动车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我队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机动车、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公示期:2024年10月22日至2024年10月31日(共10天)。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2024年10月22日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作者:
编辑:屈文利
二审:陈洁
三审:李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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