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条、《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四十一条、《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的相关规定,以下机动车已达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现公告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如上路行驶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以下机动车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在公示期内未来我大队办理注销登记的,我大队将按灭失注销办理,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车辆存在,但未向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或驾驶报废车上路行驶等情形的。
可通过电话向冷水滩交警大队举报(0746-8369269)。
公示期自2025年5月9日至2025年5月18日,共10天。
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2025年5月9日
来源: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冷水滩大队
作者:
编辑:屈文利
二审:陈洁
三审:秦果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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